] 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起,提高全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见下表),同时提高以失业保险金为计发基数的其他待遇。
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是2012年1月起执行的,时隔1年半我省再次提高。本次调整严格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以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划分的四个地区类别中相应市、县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见下表),确定其调整数额和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由770元增至860元,最低标准由520元增至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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