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小丽在工作期间平均每日工作时间未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且该校按小丽上课的课时计发劳动报酬,应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双倍工资”的支付前提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非全日制工并不属法律规定的支付双倍工资的范畴之内。法院最终驳回了小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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