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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惜才解读:参保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不应全部由单位承担
惜才解读:参保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不应全部由单位承担
 去年5月28日,杨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亲属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杨某所在公司支付一次性救济费、丧葬费及困难生活补助费等非因死亡待遇共计5万元。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杨某系非因工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亲属依法享有获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直系亲属救济费等待遇的权利。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杨某生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所以其遗属享受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当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杨某亲属要求单位支付全部非因工死亡待遇,于法无据。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杨某直系亲属救济费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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