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某因工受伤,劳动能力功能障碍程度为8级,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既未期满终止,李某亦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李某要求机械公司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仲裁委裁决:机械公司支付李某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60220元,驳回李某要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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