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某涂料销售公司的销售部总监。按照惯例,公司各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年度迎春聚餐。2011年1月20日晚上,张某经董事长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销售情况做了简短的总结发言,之后与同事共进晚餐。不料,当晚8点半左右,年夜饭快结束时,张某不慎在饭店门口发生摔倒。后部分同事去KTV唱歌,不久后张某离开。事故发生后,张某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后经青浦区人保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
工伤认定后,涂料公司不服,认为张某在当晚的聚餐活动中并未受伤,活动结束后其私自邀请部分同事去KTV,期间并无不适。即便是有摔伤,也是张某大量饮酒所致。公司的聚餐行为既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是工作中必须的应酬和公司的强制行为,且聚餐不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特征,也不构成因公外出,张某的摔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人保局的认定。
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青浦区人保局的认定并无不妥:张某作为原告公司职工,所在部门年会系公司日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之与公司的纯粹生产、经营活动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费用由公司加以报销,而且张某在聚餐期间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故事故发生当晚的聚餐活动并非私人聚会。公司员工杨某和赵某陈述了张某确系在年度聚餐活动中摔伤,区人保局依据证据认定该事故属于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并无不当。而对于原告诉称第三人摔伤系因聚餐醉酒所致的意见,通过现有证据仅能说明张某当晚确有饮酒的事实,不足以证实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酒状态。
最终青浦法院维持了区人保局关于工伤事故的认定。
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杨状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的规定可知,只要员工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包括年会、或公司组织员工参加体育活动等,只要是公司安排的工作,且在该活动过程中受伤,那么都应该算是工伤。当然,对于此类案件,最重要的就是搜集有关工作是公司领导布置的这方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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